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3-04-07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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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浦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浦刑初字第2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轶,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20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震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张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妻弟严某(已判决)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同济村果园队6号隔壁杂货店附近,因认为购买的热水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调换,与杂货店店主张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闻讯后参与与张某的争执,嗣后,被告人王某与闻讯赶来的张某的哥哥张某战叫来的朋友孔某伟、王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伙同严某各持刀将被害人孔某伟、王某及围观人员被害人朱福建砍伤,致孔某伟左手掌刀砍伤伴部分肌腱神经断裂及第4、5掌骨完全性骨折,致王某左前臂砍裂创伤伴部分肌腱神经血管断裂,经法医学鉴定二人共有三处伤势构成轻伤;致朱福建左食指裂创伴伸指肌腱部分断裂及近节指骨不完全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构成轻微伤。事后,被告人王某即逃离现场。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孔某伟、王某、朱福建的陈述、同案关系人严某的供述、证人张某、张某战、严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法医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王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其家属已帮助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红源

  审 判 员 石耀辉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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