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
更新时间:2012-12-18 2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6××××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6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
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
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
执行通知,责令被执
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
通知履行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具体写明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
变卖财产等
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执行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关于诉前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后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据此规定,保全后30日内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15日起诉的规定已经被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