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自诉案件的律师辩护词(范文)

更新时间:2016-12-2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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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下面主要介绍一份故意杀人自诉案件的律师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应当承当相应的刑事与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的自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自诉人的自诉。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不起诉是经过正当程序并有合法依据的裁决。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自诉案件的类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人自诉的案件显然属于第三类。

  ××××年××月××日下午发生在××的××被杀案,可谓××全城轰动,被告人作为嫌疑人之一,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鉴于该案件的影响重大,山西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分局派多人充分,多次,多方位调查取证,××市城区两级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指导取证工作。在对被告人是否批准逮捕阶段,特召开由侦查机关××区公安局,批捕机关××区检察院,辩护人,受害人多方听证会,决定对被告人×××不予以批捕。该案件由公安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特别重视,对是否起诉被告人×××专门召开由侦查机关,起诉机关,辩护人,受害方,社会各方人士多方参加的听证会,并有全程录音录像。

  ××××年××月××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朔检公诉一刑(××××)第×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用撬板打击××,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不起诉。

  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违反程序与实体的情况。

  依据刑事诉讼第205条第二款之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一)自诉人自诉×××与××商议“弄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自诉人提供的××部分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且××为精神分裂患者,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下,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1、辩护人认为××的第二次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因此,××××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第二次对××的讯问属于疲劳审讯,当天××经过激烈的打斗,同一天的下午又经过三个小时的连续讯问,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又没有正常服药,侦查机关的疲劳审讯应当予以排除。

  2、对××的第三次讯问笔录明显表明,×××没有与其商议弄死××的情节。

  ××××年××月××日第三次对××的讯问笔录,××明确表示:我个人的观点就是不管哪个男的来×××家还是去电焊铺,只要他再来找×××的麻烦我就杀了他,×××当时是什么态度我不记得了。并同时表明×××并不知道××身上带有劈斧。

  3、自诉人提交的××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对×××的第二次讯问属于疲劳审讯,×××在被××用枪打伤后住到医院,已经经过侦查机关的第一次长达2个小时的讯问;在被打伤,受到惊吓,心理又是恐惧,紧张等不良情绪下,公安机关的半夜讯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因此,××本人自己就有砍××的想法,而非×××的主意。自诉人自诉×××与××商议“弄死”××完全属于自己的猜测,没有任何证据印证。

  (二)自诉人自诉××抱住××,×××用撬板打击××,××才开枪与事实不符合。

  2014年9月15日下午,××伙同其他两人来到×××的电焊铺,在双方发生争执后,××向×××开枪。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先向×××开枪,×××才反击。

  1、本案中,××共有五次供述,证明是××开枪后,××才开始砍××。

  第一次供述讲:…该人取出一把火枪朝×××方向喷,枪响后我便从门市北侧的巷子里冲出来拿手里的劈斧朝这个人身上砍…。

  第二次供述,该人返回从车后备箱取出一把火枪装上子弹朝×××方向喷了两枪,见状我便冲出来拿出腰带出藏着的劈斧朝这个人身上砍…

  第三次供述:劈斧是我自己家用来砍柴的,是我2014年9月15日上午我带在自己身上的,…×××不知道。

  第四次供述,我当时躲在门市北面的一个小巷子,…只要××他们和老四×××打起来,我就准备过去帮忙。…我看见××向老四×××两腿中间开了一枪,我听见枪响之后,就拿着随身准备的劈斧从巷子冲了出来,向××肩膀处砍了一刀…。

  第五次供述,…他(××)端枪朝×××开枪的同时,我也用斧子砍向他。

  因此,自诉人称:××抱住××,×××用撬板打击××头部出血,××才开枪的的描述不符合事实。

  2、本案证人周艳云证明××先开枪射击

  ××××年××月××日××时侦查机关对周××马邑南路土产日杂五金门市的周艳云询问笔录证明:我在门市前树荫下看孩子,…过来一辆无牌白色越野车,下来两三个男子,他们进了电焊铺,隔了两三分钟我听到里面有争吵声,…看到从小惠电焊铺出来的一名男子手里持一把长枪枪口对着小惠焊业门口连开两枪…。

  3、本案的客观证据证明自诉人所诉没有依据

  ××市××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法)鉴(伤检)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双下肢火器伤并异物残留,×××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年××月××日的提取笔录证明:×××手术后从腿部肌肉内取出铁砂两颗,内衣残留铁砂一颗。

  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公(司)鉴(痕)字[××××]××号痕迹检验鉴定书证明:涉案枪支系民制式12号折柄式双管狮牌猎枪,枪托折断分离,长34cm,枪支全长(不包括枪托)92cm,枪管长75cm,枪管口径17mm、枪管内装有两发已经击发的12号制式猎枪枪弹弹壳。

  ××公(刑勘)[××××]号现场勘验笔录证明:××驾驶的白色越野车内,中央扶手储物箱上层有一袋开口的钢珠,驾驶位靠背侧置物袋内有五法小口径子弹,副驾驶位靠背侧置物袋内有小口径子弹六发,后排座左侧有一小口径弹壳。后排座椅后夹缝内,有一把长1.1m,口径0.6mm单管长枪,后备箱朔料盆内有一黑色帆布小挎包,包内有火枪弹22发,空火枪弹壳2枚,深色金属弹丸4颗,火枪弹底1个金属短棍1个。朔料盆内有绿色朔料镖身,金属镖头的飞镖3枚。

  综合以上证据,辩护人认为,×××受枪击伤不容置疑,××所持枪支长1.26m,按照自诉人的说法,在××抱住××,×××打××的情况下,三人之间是纠缠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况下,××拿的双管猎枪就根本不可能击中×××。所以结论只有一个,××开枪在先,×××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防卫符合法律规定。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随身携带其他枪支,大量弹药,××的人身危害性及其大,被告人面对如此人身危害极大的人,采取任何措施都不为过。

  三、刘某与赵某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一)刘某与赵某系××的同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采纳。

  (二)刘某的证言与赵某的证言相矛盾,按照刑事证据规则不能采信。

  刘志明证言说:××从后备箱取出一把双管猎枪,一边往电焊门前走一边往枪管内装弹,快到电焊门口处,××被惠三抱住,慧四用撬板向××头部打击…,然后听到两声枪响。

  赵某证言表明:××拿一双管枪走到电焊门市下面台阶下方,惠四拿撬板出来,惠三也手里拿着一把劈斧,…惠四拿手里的撬板向××头上打过去,惠三也拿劈斧向××冲过去。

  (三)××市公安局××分局行罚决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因殴打他人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天罚款贰仟元。

  ××市公安局××分局强戒毒字【××】××××××××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赵某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

  辩护人认为,刘某与赵某系××的同伙,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其证言有趋利避害的倾向;两人的帮凶作用导致案件激化,且两人的证言相矛盾。另外,以上两人都因为有违法行为被公安处罚,因此其证言不能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被告人×××腿部的伤也证明,其受的伤不是近距离造成的;刘某与赵某同时都确定××取了枪,往枪管内装弹,这种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

  四、×××没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

  本案的嫌疑人与受害人××原本没有直接的纠纷,××××年××月××日,××的车被×××用砖砸坏也是有原因的。××事后多次找×××,双方并没有直接的接触,×××没有必要因此就有杀死××的主观故意。

  且×××只有32岁,有和谐的家庭:有可爱的妻子,有三个年幼的孩子,大女儿7岁,二女儿4岁,最小的儿子才3岁,作为一个正常人,不会不考虑后果就想着杀死他人。

  五、本案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杀死××是××的行为。

  本案受害人××是引起案件发生的主要责任人。××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且不论其与李四桃的不当关系,导致其汽车被砸也是事出有因。其索要车辆维修费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多次到电焊门市扰事威胁,非法持枪要挟。

  更为恶劣的是,××××年××月××日,××伙同其他两人携带猎枪扰民,在××拿枪打中×××的情况下,×××的自卫行为只有用撬板砸××,再没有其他过激动作,完全属于合法的正当防卫;且×××在腿部受伤后就去了医院。

  ××最终的死亡是××用镰刀砍死的,与×××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本案的发生,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家人在××××年××月××日已经报警,但是公安没有及时出警协调;导致××作为人民警察目中无人,在光天化日之下,伙同其他两人,并且非法携带猎枪、火枪弹,在与×××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对×××开枪,面对生命的威胁,×××的反击是正当防卫行为,××砍死××的行为与×××没有关系。

  请贵院明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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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范文及赔偿标准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 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最高法院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特别提醒: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不知道公安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在案件中我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后以民事诉讼,我能主张死亡
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在刑事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限定,对于因另一方实施有意杀人做法而遭到损失的被害人或其亲属,在另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不管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支持的赔偿仅限于因犯罪做法而遭到的物质损失,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要求法院是不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被害人亲属只能和对方通过协商来处理赔偿问题,如果另一方自愿赔偿死亡赔偿金,可由两方自行协议,或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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