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期间认罪算不算自首?

更新时间:2012-12-18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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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被告人潘某因犯强奸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在法院一审、二审期间均翻供,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被告人潘某又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评析]对潘某在重审期间认罪,能否认定为自首,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

  [案情]被告人潘某因犯强奸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在法院一审、二审期间均翻供,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被告人潘某又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

  [评析]对潘某在重审期间认罪,能否认定为自首,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自首。其理由: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该解释,对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后翻供的,认定自首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一审判决前”。本案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并没有认罪。发回重审的案件虽然法律规定适用一审程序,但重审与一审有本质的区别,不能简单与一审相等同,因此即使其认罪仍属一审判决后;二、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前不认罪,即使在二审期间认罪,仍不属自首。本案被告人已经一审、二审均没有认罪,发回重审与被告人不认罪有着直接的联系。发回重审已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如还认定为自首,会形成错误的司法导向,促使更多的被告人存有侥幸心理,助长翻供之风。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可认定自首。其理由:一、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由一审法院对该案重新进行审理。案件发回重审时,原一审判决已被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重审案件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重审中,被告人可享有与原一审程序相同的诉讼权利,也就是重审后的判决仍属一审判决,因此被告人在重审期间又能如实供述的,还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故可以认定为自首;二、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一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二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本案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能认罪悔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已有所减轻,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实现刑罚的目的。因此对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认罪,予以法律评价为自首,符合立法本意;三、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承担指控犯罪的职能,其应当向法庭举出足以证实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证据,而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本案被发回重审的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充分,举证不力,而不是被告人不认罪。现被告人认罪,表明其已有悔罪之心,也为司法机关查证犯罪提供了便利,认定其自首并适当从轻处罚,并不会形成错误的司法导向;四、在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以认定这种情况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认定为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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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等于认罪吗?
自首不等于认罪,只是主动交代案件的事实,对今后的量刑有帮助。
这种情况算不算自首
1、信息量不足,对方涉嫌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或无罪 2、此案要看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方无责或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涉嫌交通肇事罪。 3、对方若醉酒或飙车则涉嫌危险驾驶罪 4、具体算不算投案自首要看交警的立案材料以及结合你这边的证据情况综合认定 本人资深交通刑辩律师,低价、高效,尽最大努力争取当事人最大权益,具体电话联系。
犯罪后被被害人家属叫到被害人家里了解情况,后来被害人父母打电话给派出所民警,是不是自首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父母打电话报警时,他是知道的、并允许这样做,即可构成自首。望采纳。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是可以收集证据是可以直接起诉对方的
你好,应聘之后与实际应聘职位不符,可以要回违约金的。
你好,方便描述具体案情,进一步详谈给出解决方案
倪倩律师
倪倩律师
2小时前
你好,建议你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都说清楚。
倪倩律师
倪倩律师
2小时前
你好,这个问题你可以报警试试。
你好,如果是双方自愿的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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