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何进行正当防卫?
更新时间:2012-12-18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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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考虑了严重危及人身安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考虑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特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都是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的程度,也很难掌握实行防卫行为的强度,如果对此规定得太严,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一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了这样的特殊规定。
行使这种防卫权,仍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只能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防卫人在防卫中为了报复而肆意加害不法侵害人,则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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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指的是什么?
一般认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宜做扩大解释。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不能穷尽所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所以用“列举”和“概括”并用的立法模式,从而有利于司法裁量。
①“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一规定揭示了特殊防卫权所限定的犯罪的共同特点,即只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才有可能引起特殊防卫权的使用。“严重”指出了程度,“危及人身安全”指出了限定条件。进一步分析得出,“危及”是即将损及,尚未损及,生动地展现了一种紧迫的状态:“人身安全”的理解在学界基本达成一致,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自由。
②“暴力犯罪”。这是对防卫权的使用所限定的犯罪的又一个共同点,它揭示了这类犯罪的性质。“暴力犯罪,指采用武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殴打、捆绑,以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及人身危险,从而达到犯罪目的的行为。暴力行为有很强的破坏力,在运用上有突然性、猛烈性、攻击性,对人的心理能够瞬间产生强制性并可能最终导致被害人生命丧失,健康受损。从分则规定来看,范围很广,有时直接将暴力犯罪字样规定在罪状之中,有时则隐含在实行行为之中。判断是否为”暴力犯罪“要求司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权,通常要结合行为危险性、法定刑幅度等予以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暴力”不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仅指外观上可见的暴力行为。否则,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可能使认定更加困难。
综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程度、性质上同前面所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