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死抢劫疑犯被判属于正当防卫
更新时间:2012-12-18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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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讯(记者黄学民通讯员万丽红)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日前批准逮捕了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冯某,其同案犯杨某在抢劫过程中遭被害人高某反抗,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有关部门认定,高某在被劫过程中杀死杨某并刺伤冯某、鸡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本报讯 (记者 黄学民 通讯员 万丽红) 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日前批准逮捕了涉嫌抢劫的
犯罪嫌疑人冯某,其同案犯杨某在抢劫过程中遭被害人高某反抗,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有关部门认定,高某在被劫过程中杀死杨某并刺伤冯某、“鸡头”的行为属于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06年2月13日4时许,杨某伙同冯某、“鸡头”(另案处理)三人在福田区广深高速 深南立交桥附近伺机抢劫。当看到高某携带挎包从对面走来时,三人便尾随高某至深南立交西侧,杨某从后方勒住高某的脖子,冯某、“鸡头”上前抢劫高某的财物。高某几次挣扎都未能摆脱杨某的控制,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勒住其脖子的杨某刺了几刀。挣脱杨某控制后,高某又与冯某、“鸡头”搏斗,冯某、“鸡头”均被高某刺伤(经法医鉴定冯某为轻伤),高某被冯某用拳头打致轻微伤,后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有关部门认定,高某于凌晨4时许在偏僻处遭三人抢劫,周围无人可以求救,处境非常危险,其在此情况下出于防卫的目的使用水果刀刺死杨某、刺伤冯某及“鸡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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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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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把人杀死了会被判几年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