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05年6月,为向其妻子隐瞒其因赌博输钱的情况,在朝阳区酒仙桥附近,伪造“中国工商银行大山子储蓄所定期整存整取存单”一张(票面额人民币4万元)。同年12月19日,王某的妻子持该伪造的存单到中国工商银行大山子储蓄所取款时事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惩处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