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判几年加几万,判了缓刑给十万”的律师代理协议条款,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2-12-18 19: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情」2001年3月15日,林朝之兄林立辉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3月24日,林朝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协议》,协议约定:林朝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为林立辉提供法律帮助,委托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一审终结时止,委托费用4000元。签订协议后,林朝依约定向

  「案情」

  2001年3月15日,林朝之兄林立辉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3月24日,林朝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协议》,协议约定:林朝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为林立辉提供法律帮助,委托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一审终结时止,委托费用4000元。签订协议后,林朝依约定向律师事务所缴纳了4000元代理费,律师事务所亦指派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林立辉。2001年4月14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诉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林立辉受贿金额 36000元。12月6日,林朝与律师事务所又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补充》,约定“本着委托辩护实际效果与代理费给付相结合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经被委托人出庭辩护,犯罪嫌疑人林立辉被判4年有期徒刑,委托人向被委托人增加给付代理费1.5万元,被判3年,一次给付3万元;被判2年,一次给付5万元;被判实刑1年给付8万元。二、如对林立辉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委托方一次性给付被委托方代理费10万元整;三、合同签定后,委托方应一次性向被委托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整,如辩护效果达到上述规定效果,给付不足部分由为委托方继续给付;如辩护效果未到部分,被委托方应将多收部分款向委托方返还。该补充协议订立后,林朝分两次给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50000元。律师事务所于12月7日、12月8日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林立辉,林立辉提出了所受贿钱款部分用于公务活动的事实,律师事务所对其提出的新事实向有关人员进行了核实。

  2002年10月12日,法院判决林立辉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但鉴于案发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考虑林立辉部分赃款用于公务以及林立辉平时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下达生效之后,该律师事务所开始向林朝催要依照补充协议约定应当给付的剩余的50000元。林朝没有给付。 2003年5月,林朝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律师事务所在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补充》时存在欺诈行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请求确认《委托协议的补充》无效。审理中,林朝就律师事务所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林朝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及《委托协议补充》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的签订合同时是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律师事务所为林朝提供法律服务,理应收取相应费用,这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律师作为被委托人,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帮助保护被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被委托人享受了律师的法律服务,使自身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或者免受不应有的侵害。双方就法律服务的几个问题进行了附条件的约定,完全符合合同的基本特征。另外,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律师的收费标准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国家提供的收费标准也明确规定只是供律师收费的参考。现实中,对于如何收费,如何提供法律服务,都是根据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约定。委托人认为律师收费过高,没有法律依据。委托人提出被委托人在签订《委托协议补充》时,存在欺诈行为,但没有相关证据佐证。因此,委托人要求撤销委托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应当根据职业道德纪律的约束及律师法的规定,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关于律师收费的标准,确实没有行业规定,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签订合同双方是出于自愿,意思表示也是真实的,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本案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翟超的关于“少判几年加几万,判了缓刑给十万”的约定,明显是以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作为协议的实质内容和协议实现的前提性条件。须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公权力,维护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活动,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护社会主义财产,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文明的健康发展为目的。所以,审判活动不能成为当事人约定的前提。双方的约定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评析」

  当前,在律师的辩护活动中,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包打官司”合同的不在少数。有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当事人的钱要回来多少,律师可以按比例提成。或者规定一定的权利实现的额度,达到这个额度,就增加律师的代理费用。刑事案件代理中,如本案这样约定犯罪嫌疑人刑期与代理费挂钩的也不在少数,只不过不像本案这样典型。对于这样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焦点集中在判断这样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上。

  《合同法》在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若干情况: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个人和集体的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林朝与律师事务所在签订《代理协议》和《代理协议的补充》时,不存在胁迫和欺诈的情况,也没有恶意的串通,不存有非法目的,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审查协议内容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确定合同效力的重点。

  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目前在我国的成文法体系中尚没有明确的阐释,学术界探讨这个概念时,主要在行政法和物权法的范畴内讨论。一般认为,从学理上看,可以对公共利益大致作出如下分类:一是直接关系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比如战争期间,为捍卫国家主权而征收、征用公民财产,国家主权就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二是不特定人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利益。公共利益本身在受益人的范围上具有不特定性。三是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联系的有关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的利益。四是经济的秩序。经济的秩序、交易的安全尽管也体现了具体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从而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在民法上,交易安全之所以优越于所有者的利益受到保护,正是因为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共性。

  但是,民法专家王利明教授认为,“尽管可以对公共利益作出上述分类,但仍然不能够将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为完全具有可操作性的类型。事实上,公共利益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个不同于国家利益、公序良俗概念的一个独特的范畴,但又是一个无法在法律上对其内容加以明确界定的概念。”他认为,可以通过司法在个案中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笔者同意他的观点。[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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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十二万左右判多久?可以判缓刑吗?
您好,属于数额较大,是否缓刑要看情节是否严重,是否能认罪退赃。最终定罪量刑要由法院依照具体案情和证据认定,因此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如何定罪量刑应待律师会见和阅卷
受贿十二万左右判多久?可以判缓刑吗?
您好,这个数额判缓刑是根本不可能的,建议从其他角度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涉嫌犯罪的当事人近亲属应为当事人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调阅案卷了解公检
请问律师可以判几年?
羁押期间至判决生效前不能和家人相见,只有委托律师会见。
我朋友在学校打架把人打成植物人 怎么判 他是从犯
由于具体情况你没说,依照法律在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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