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和缓刑都是属于比较轻缓的判别。管制是不对你进行监禁,但是限制你进入一些场合。而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
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判管制和缓刑相比,管制的自由度虽然较低,缓行还是有一定的风险性,从法律属性上讲,缓刑的适用比管制还要“轻”得多。
主要特点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虽然管制属于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包括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这是对一般缓刑的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是对战时缓刑的规定,也可以被成为”特殊缓刑。其主要特点是,对被告人有罪宣;对被告人暂不处以刑罚;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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