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更新时间:2017-09-0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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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那么对于其中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计算的?下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详细跟大家讲解一下,请看下文: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那么这三种期限具体如下:

  一、羁押期限

  (一)一般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二、另算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三、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以上是关于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讲解,在侦查阶段往往为了避免犯罪分子会出现别的情况,所以会选择羁押,在这个羁押过程中要注意的就是羁押期限的问题,也就是上文所讲的这些。如果对于侦查羁押期限还有不懂可以咨询,找法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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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的起止日期如何计算
羁押期限从判决的实际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具体计算步骤如下:首先,确定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羁押阶段,如强制措施、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其次,根据所处的阶段来确定最长的羁押期限;最后,如果判决前已经发生羁押,那么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折抵刑期。请注意,对于法律问题的处理,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刑事案件变更管辖后,如何计算羁押期限
刑事案件改管辖,羁押期重新算。具体操作:1.案件转交新检察院后,立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根据案件性质,确定是否延长审查期限。3.确保羁押期限合法,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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