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程序
更新时间:2012-12-18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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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涉外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侦查此类案件,也应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负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在立案侦查之初,根本无法判明是否是涉外刑事案件,于是就会发生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不协调的问
根据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涉外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因此,侦查此类案件,也应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负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在
立案侦查之初,根本无法判明是否是涉外刑事案件,于是就会发生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不协调的问题。 根据公、检、法机关案件移送同级对同级的原则,在发生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不协调的时候,应实行管辖调节。即公安机关对案件
侦查终结后,先向同级检察院移送。检察院在
审查起诉中如确认属于涉外刑事案件应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就应根据自身级别决定是由自己进行起诉,还是应移送上级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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