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理解不准确
对于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对于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首先,法律规定“可能判处…”,“可能”中即存在着或然性。公诉案件主控权或主诉权在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可以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对被告人的量刑作出预测。“可能”不能理解为“必然或一定”,必须根据具体案情,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的量刑作出预测。同时人民法院也可通过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对被告人的量刑作出预测,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其次,公诉机关对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是积极行使公诉职能。且不会干涉法院独立审判或代替法院的最终量刑决定权,因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在庭审中如出现法定的情形可以及时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提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繁简分流,可以节约审判资源,缩短办案时间,而且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2、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司法实践中,一些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故意伤害案件,检察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由于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未予采纳。因有的附带民事诉讼较复杂、无法在法定审限内解决。针对这种情况,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提高审判效率的角度出发,一般可以考虑不适用适用简易程序,但必须防止由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而造成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