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5-13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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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起诉被告是为诉讼,如果同被告又反过来因同一事由在案件进行中起诉原告,是为反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么,究竟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反诉的条件
提起反诉,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此为主体的特定性。
2、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有牵连的,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关联的法律关系。提起反诉的目的是在于要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3、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根据牵连管辖,人民法院可能获得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纠纷存在协议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情形,本诉法院不得基于牵连管辖取得管辖权,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诉。
5、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用了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不能提起反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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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诉制度的具体法律要求有哪些?
反诉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由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法院有管辖权,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这些条件共同确保反诉的有效进行。
反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详细内容呢?
一、反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反诉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5)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二、反诉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反诉需要符合条件如下:
1、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2、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
3、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4、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提起劳动仲裁可以提反诉么,有哪些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反诉:
1. 由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分别向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提起;
2. 在案件受理后,庭审辩论结束前提起;
3. 诉讼的反诉必须以仲裁的反诉为前提,如果仲裁时未及时提起反诉的,诉讼的反诉将不被受理;
4. 其他。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