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审查。
(一)审查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以后,指定审判员书面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
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证据种类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且各种材料齐全,同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于下列情况应分别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3、对于因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特别关注:
1、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
2、对于检察院建议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审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
3、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page]
二、开庭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三、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几个阶段。
(一)开庭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应当查明:(1)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和地点、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4)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特别关注:审判长应当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
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page]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主要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具体程序包括: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发问当事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2)发问被告人。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以后向被告人发问。
(3)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特别关注:
1、审判长对于控诉和辩护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2、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且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4)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4、出示、核实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公诉人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据,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1)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①未成年人;②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③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④有其他原因的。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
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前,应当在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
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特别关注: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①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②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③不得威胁证人;④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的讯问、发问或者询问。
特别关注:审判长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
(2)出示、宣读证据
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公诉人应当按其开庭前向人民法院送交的证据目录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其它证据,应当当庭宣读。
特别关注: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作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5、调取新证据。
(1)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特别关注:
1、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2)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3)人民法院可以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4)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特别关注: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检察院应当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如果发现该证言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决定恢复法庭调查。[page]
(三)法庭辩论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1)公诉人发言(发表公诉词);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发表辩护词);
(5)控诉和辩护双方进行辩论。
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还可以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对于控辩双方与本案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审判长应当制止。
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停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再次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如果认为双方意见已经充分阐述,可以结束辩论的,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特别关注: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五)评议和宣判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活动应当制作笔录,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并在法律文书上署名。
评议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特别关注:
1、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撤回起诉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2、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3、对于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依法作出判决时,人民法院对于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但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于×年×月×日被××检察院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
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特别关注: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宣告判决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宣判时,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page]
四、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司法部发布并自2003年3月14日试行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
(一)适用范围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不适用的案件: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
(二)决定程序
1、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2、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3、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若干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4、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三)审判程序
1、对于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2、对适用《若干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若干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3、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若干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特别关注: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4、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5、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对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7、审理中,发现有不符合《若干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若干意见》审理。[page]
五、法庭秩序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4、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关注:被处罚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某些法定的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推迟审理活动。
刑诉法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司法解释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
1、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最高法院解释165条)
2、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最高法院解释164条)
特别关注:
1、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最高法院解释165条)
2、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延期审理?最高法院解释155条〕
3、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合议庭也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特别关注:
1、上述情形中,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以外,其余情形应当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的开庭日期和地点,合议庭可以当庭确定,也可以另行确定。
2、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3、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4、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二)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
特别关注: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时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page]
七、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4、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特别关注: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八、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自诉案件的立案就是自诉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特别关注:下列情形之一,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与公诉案件不同);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自诉权。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就同一事实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4)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特别关注:对于第三种自诉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也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反诉的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与本案有关;(3)反诉的案件属于前两类自诉案件;(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在有反诉发生的自诉案件中,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同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反诉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但反诉又是一个独立的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特别关注:
1、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自诉人是两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3、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4、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page]
九、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二)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2、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3、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特别关注:
(1)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2)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特别关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3、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四)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练习题: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郝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
D、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郝某的最后陈述意见
特别关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但是,普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特别关注: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检察院。
2、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发生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人民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
(五)简易程序的提起和审判
1、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
2、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中送达时间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特别关注: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审判员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并自行辩护。自诉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被告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员应当准许。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特别关注:
1、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以内审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page]
十、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特别关注: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而不是由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
十一、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判决
判决是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
几种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样式见司法部教材。
(二)裁定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
(三)决定
决定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解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可以书面作出,也可以口头作出,法律效力相同。
决定不同于判决和裁定,决定一经作出,立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上诉和抗诉的问题,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某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