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颁发时间1998-3-26【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日期】1998-03-26【实施日期】1998-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发时间1998-3-26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
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8-03-26
【实施日期】1998-03-26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
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