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起诉刑事案件审限

更新时间:2019-10-16 10: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起诉变更是关系到被告人及被害人切身利益的诉讼活动,是人民检察院公诉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起诉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即起诉变更应由谁提出、向谁提出、何时提出、以什么方式提出、由谁来决定,都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那么,变更起诉刑事案件审限是什么?今天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搜集整理一些资料,仅供参考。

  一、什么是刑事案件变更起诉

  起诉变更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对自己已经形成的起诉进行追加、变更和撤回的诉讼活动。起诉变更是关系到被 告人及被害人切身利益的诉讼活动,是人民检察院公诉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变更起诉刑事案件审限

  二、刑事案件变更起诉的特征

  (一)起诉变更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起诉变更是人民检察院自己要求追加、变更和撤回起诉,对起诉进行变更(追加、变更、撤回)的也是人民检察院自 己。起诉变更是公诉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民检察院自身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活动。因此对一个案件而言,起诉还是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权力,那么起诉 以后,是否对起诉进行追加、变更和撤回,也当然应该是检察机关的权力。

  (二)起诉变更的时间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起公诉后,是指人民检察院将起诉书连同被告人及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提交人民法 院的案件的全部材料、物证等移交人民法院以后。即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117、118 条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决定受理立案后。即追加变更是起诉以后的追加和变更,而不是检察机关在制作起诉书过程中的追加和变更。当然不起诉也谈 不上撤回起诉,所以起诉变更是指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对起诉所进行的追加、变更或撤回的诉讼活动。判决宣告后再进行追加和变更,无论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已经不 可能实现一并起诉和一并审理的问题。宣判后撤回起诉则是检察权干预侵犯审判权,开庭后宣判前撤回起诉则是对审判资源的巨大浪费。所以追加和变更起诉应当是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则应当是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做出。

  三、变更起诉刑事案件审限

  对于变更起诉刑事案件审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此有所规定。

  第四百五十八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 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四百六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 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第四百六十一条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实务中对于变更、追加起诉,检察院需要撤回原起诉书,重新起诉,法院审理期限只能从检察院再次起诉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综上所述,变更起诉刑事案件审限一般是要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对起诉进行变更(追加、变更、撤回)的是人民检察院自己。只有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才能保证起诉变更不被滥用,才能保证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发现 自己的起诉有错误或失误的情况下对错误或失误进行纠正。没有程序的保证,起诉变更就丧失了其有效运作的机制,就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起诉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期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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