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二审期间犯罪的应另案处理

更新时间:2012-12-18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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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被告人万某,男,1973年12月5日生。万某于1997年6月某日伙同秦某从某公司住所地盗窃复印机、发电机各一台,价值人民币共计21000余元。案发后万某和秦某一直负案在逃。2000年12月2日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01年3月9日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9元

案情:

被告人万某,男,1973年12月5日生。万某于1997年6月某日伙同秦某从某公司住所地盗窃复印机、发电机各一台,价值人民币共计21000余元。案发后万某和秦某一直负案在逃。2000年12月2日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01年3月9日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9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万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万某趁看守所放风之机脱逃,二审法院依法对案件裁定中止审理。二个月后,被告人万某又被抓获。对于此案在程序上如何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恢复审理后,继续就被告人万某的盗窃犯罪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对于万某的脱逃罪可由公诉机关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对此案撤销案号,将案件退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待公诉机关对万某的脱逃罪起诉后,将万某的盗窃罪和脱逃罪一并审理,数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恢复审理后,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让一审法院将二罪合并审理,数罪并罚。

评析:

对于本案程序上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二是不得违反《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三是不得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四是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规定:“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该条款虽然是规定在第一审程序中,但二审程序中没有明文规定时,应参照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以二审法院首先恢复对此案的审理是正确的。二审法院恢复此案的审理后,可就被告人万某的盗窃罪继续审理,作出裁判,对于万某的脱逃犯罪可由公诉机关另行起诉,受理脱逃罪的法院应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果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之内。”该条所指的“判决宣告以后”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并非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在诉讼期间犯罪应作“漏罪”处理,不应作“新罪”处理,这样做有利于被告人,并不剥夺其诉讼权利,且使案件及时审结,所以第一种意见较为科学。对于第二、三种处理意见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不利于及时结案,且增加一审法院不必要的诉累。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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