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而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时制作和使用的凭证性文书。
所以制定逮捕决定书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并且逮捕决定书必须是自主的经过审核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之后,才能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1)标题编号。写明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2)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在文书编号下行顶格处写明“×××公安局”。
(3)正文。需写明案件来源、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文书编号、认定的罪名及人犯姓名。
(4)写清审查意见、法律依据和所作出的决定事项。
(5)落款和日期。写明批准逮捕的时间和批准人,签署本决定成立时间。
(6)附注。应写明卷宗册数,物证及脏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也就是说逮捕决定书是检察院必须要经过认真的审核之后才能做出的决定,若是在其他的司法机关干扰下作出的逮捕决定,一旦他人能够拿出证据,举证其存在他人胁迫或者干扰的行为,此时制定的逮捕文书就会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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