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窃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2-12-18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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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dy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dy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有异议。1、被告人dy是将他人帐户内的资金划入王冰的帐户,而不是将银行资金划入自己的帐户。根据公诉机关2006年**月**日出具的*********起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dy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dy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有异议。

  1、被告人dy是将他人帐户内的资金划入王冰的帐户,而不是将银行资金划入自己的帐户。根据公诉机关 2006年**月**日出具的*********起诉书阐述:“被告人dy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网上银行转帐系统,秘密地将他人帐户内的资金划入自己帐户,并将赃款提现以及用于消费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权利,…。”以上起诉书中公诉机关已经明确表明,被告人dy是将他人存款划入***帐户内,而不是将银行自己划入自己的帐户,其行为触犯的是他人的合法财产而不是银行的合法财产。

  2、储户存款的所有权属于储户。根据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以上规定说明储户存款是储户所有。本案中被告人dy盗窃对象是储户帐户内存款,而不是银行资金,因此不应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

  3、本案被害人是**、**、**,而不是××××银行。根据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显示,被告人dy盗窃的是上述三人帐户内存款,这与被告人的陈述一致,因此本案不应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二、被告人dy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1、根据dy的到案经过,dy主动交待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自首的认定

2、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有立功表现,侦查阶段,被告人dy在侦查人员龙龙警官的协同下,在××××银行进行了如何侵入××××银行系统的演示,并对此演示进行了录像录音工作。在演示中,dy明确告知了××××银行漏洞所在,使得××××银行漏洞得以修补,进而使 ××××银行系统安全提升,避免了类似损失的发生。同时,在演示中dy明确告知××××银行工作人员,××××银行也有类似漏洞,并发现有非法侵入的痕迹,经××××银行的人员现场跟×××××银行进行电话确认、沟通,确定情况属实,使****银行发现网络漏洞,避免了重大损失发生。dy还称通过跟踪侵入痕迹可以帮助公安机关找到侵入者。dy的这种行为构成刑法上的立功表现。希望法官考虑给予减轻处罚处理。

 三、dy是在校学生,是初犯,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小,危害结果不大,悔罪态度好。

  1、××是在校大学生,虽已成年,但社会认知比较肤浅,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其实,他无意侵犯他人神圣的财产权利,更无意冒犯庄严的法律,其行为发生纯属幼稚无知所致。况且dy的学业未成。希望法官在这方面给予从轻处理的考虑。

  2、××的动机比较单纯,主观恶性不大,他将网上盗窃的行为看做是一种对自己计算机水平的验证,而且dy的行为属于高科技犯罪,与普通形式的盗窃的犯罪手段不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3、危害结果相对不大,虽然dy盗窃的金额为五十九万九千元(¥599000元),但是给三个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只有七万七千七百八十五元四角五分(¥77785.45元),因为其所盗的现金大部未动。根据公安机关起获的现金四十三万八千一百元(¥438, 100元)人民币,还有***卡上的余额为三万五千零四十一元四角五分(¥35,041.45元)(户名××××、卡号为9××××××××××),以及涉案财产(一台摄像机、两条金项链)鉴定价值为八千六百七十三元一角(¥8,673.10元),共计四十八万一千八百一十四元五角五分(¥481, 814.55元)。加上dy在平顶山用盗窃所得现金交纳房屋押金二万五千元(¥25,000元)和房屋租金一万四千四百元(¥14,400元)可以追回三万九千四百元(¥39,400元)。那么dy给三个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只有七万七千七百八十五元四角五分(¥77785.45元)。希望法官对dy给三个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大情节给予考虑,能做从轻处理。

  4、××××的行为是初犯,dy一直是个好孩子,没让父母操心过,他经常帮助同学和朋友,同学和朋友对他的评价也是很高。从来没有做过甚至没有想过违法犯罪的事,没有任何违法记录,此次行为是一时间理智不敌贪念,最终铸成大错。

  5、×××××的悔罪态度非常好,自被羁押之后,dy都一直在积极配合侦查和检察人员的工作。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四、××××银行的网络漏洞、金融管理上的过错和工作上的失职是被告人dy犯罪行为的客观原因。

1、××××银行系统漏洞是dy犯罪的客观诱因。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那么××××银行作为互联使用单位,负有安全保护职责,但是××××银行没有尽到职责,使网络出现了漏洞,诱使dy产生犯意。

  2、被告人dy能够窃取数额较大存款,××××银行在金融管理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 23号文件关于电子支付指引的规定,个人客户单笔交易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银行无视总行规定,在金额管理上的过错给dy以极大的诱惑,并在这种诱惑之下取出巨额存款。

  3、 以×××××的假身份证开户成功,说明银行本身在工作上存在失误,使dy犯意变成行动。

  综上,dy虽然触犯了刑法,但是无论是动机、主观恶性上,还是悔罪态度上,都说明其本质不坏,社会危害性不大。对于社会而言,dy绝对是不可多得的人才,而且一直以来他都把自己聪明才智用在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的事上,比如:美国轰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后,dy曾参与攻击美国政府官方网站;dy发现国防科工委和劳动部的网站有漏洞时,曾经主动善意的告知,使得国家机关重要部门网站网络安全隐患得以解决。对于家庭、同学和朋友而言,dy是个难得的好孩子、好同学、好朋友。知道dy的事情之后,大家都不敢相信,一个富有爱国心、正义感和同情心的孩子会犯罪,每个人都非常痛惜。他的导师、同学和朋友们都联名写反映材料,希望法官网开一面,从宽处理。总之,dy虽然犯了错误,但并非穷凶极恶、令人可憎之人,希望法官念在他有自首立功表现、以前一直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悔罪态度很好等诸多因素,给予从宽处理。而且dy的父亲××××已经表示,尽力将dy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补上,并且已经拿出5000元作为代替儿子给被害人在道义和经济上的补偿。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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