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04-3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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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王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出席今天的庭审,为被告人王某依法辩护。出庭前,我仔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萧检刑诉(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王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出席今天的庭审,为被告人王某依法辩护。出庭前,我仔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萧检刑诉(2006)685 号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某,今天又认真参加了庭审活动,特别是刚才听取了法庭对事实的调查,至此,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王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起到的只是一个消极看管的作用,应属于从犯

  被告人王某原本是到萧山看望自己打工的妻子的,由于老乡关系而被本案的另一被告打电话叫到商业城休闲山庄 8639号房间,一念之差中途加入到非法拘禁他人的行列当中。这一点,检察院的起诉书已经予以确定。从本案已经证明的事实来看,王某既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也不是拘禁产生后相关财务的索要者。他只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叫到商业城休闲山庄8639号房间,他事先并不知道有非法拘禁的事实,只是在后来发现有两个人被本案另一被告拘禁讨要债务的事实后,由于碍于老乡面子,不便离开,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参加了进去。

  二、 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造成的后果较轻微

  王某在这次非法拘禁案中,既没有参加将本案两被害人从萧山区交通大厦2楼的网吧强行挟持到萧山区商业城休闲山庄8639号房间的行动,也没有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财务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也不大。虽然由于群体行为对本案被害人汤森荣造成了轻微伤,但毕竟没有发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王某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王某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巴交的在家务工,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只有小学文化,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为逞兄弟义气无知的加入到此罪案当中,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应该说,王某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四、认罪、悔罪态度好

  通过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已经深感后悔。同时,从被告人认罪交待的态度中,也能充分反映出这一点。对被告人王某这种坦白交待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请求法庭能予以注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合仪庭在对被告人王某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让其在社会上接受改造。相信王建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辩护意见暂时到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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