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04-10 10: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受被告人亲家田江委托,并经被告人李枝山同意,担任李枝山的辩护人。在此之前,我曾经会见过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并申请对胡素珍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特别是经过今天的法庭审理,我对全案有了一个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受被告人亲家田某江委托,并经被告人李某同意,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在此之前,我曾经会见过 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并申请对胡某珍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特别是经过今天的法庭审理,我对全案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故意 伤害罪不成立。

  下面我就本案谈以下四点看法:

  一、胡某珍一贯欺辱李某一家

  李某和胡某珍两家互为邻 居,共用一条胡同通行。李某家在里侧居住,胡某珍家在外侧居住,这样以来,胡某珍的家门口成了李某家必须经过的地方。在村规划时,胡同的宽度确定为四米, 但胡某珍视他人的通行权于不顾,在加盖南房时,侵占了半米的通道,使李某家的通行受到了限制,妨害了李某一家的生产和生活。此事虽然经过村民委员会协调处 理,因胡某珍蛮横无理,问题一直未能解决。特别是在胡某珍家出粪时,无视李某一家人的存在,将起出的粪便直接堆放在家门口,使本来不宽的通道几乎完全堵 死,李某一家不得不在恶臭粪便影响下艰难通行。这是导致两家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

  李某为人老实,关于这一点我在看守所会见他时有了充分 的感受。当时看守所的管理人员都主动谈起此事,都认为他实在太老实了,这样的人怎么还能犯罪呢。而胡某珍为人凶恶,特别是对李某一家更是表现的淋漓尽致的 地步。去年秋天,李某担水在胡同里经过时,正巧胡某珍家的牛卧在胡同中,挡住了李某通行的道路,李某对牛喊了一声,以便让牛起来,让开通道。就这一声哄牛 的喊声,惊动了胡某珍,她对李某破口打骂,声称把他们家的母牛惊吓了,母牛如果怀的小牛流产了,就让李某家赔,并要求把母牛放养在李某家中观察是否流产。 最后经李某求情,胡某珍才答应不把牛放在李某家,但作为条件是李某必须每天为她家的割草喂养。就这样李某每天割草送到胡某珍喂牛。有一天,李某割的草不 多,胡某珍就以割的草不够吃为由,将她家的母牛牵进李某家的院子,让牛将李某家院中种的蔬菜全部吃光,可以说实实在在给了李某家一个教训,使得李某再也不 敢少割草了。就这样一直割草到确认母牛无流产迹象为止。这就是活生生的胡某珍。

  二、双方打架是胡某珍的侵害行为引起的

   2003 年11月11日中午两家打架起因是因为胡某珍在通道上堆放粪便引起的。当日中午,胡某珍对李某即将出嫁的女儿大打出手,脸上多处被抓伤,继而又将出来拉架 的李某妻子打到在地。当然胡某珍说是他们母女二人先打的她。谁说的真假我们只要看一看胡某珍平时对李某家人的作法和她的身材情况就清楚了,李某妻子和女儿 加在一起的体重和胡某珍差不了多少。她们二人是万万不敢先动手的。在本案中,胡某珍自己也承认李某和他的妻女不是同时出现在现场的,李某是最后出来的。李 某出来后,涉于胡某珍的淫威,是不敢打她的。但面对正在遭受痛打之苦的妻女又不能无所作为。他选择了拉开胡某珍的办法,以便让她停止向其妻女的不法侵害。 但这一拉架又把他自己搅入了殴斗的行列。因为胡某珍从来没有把李某放在眼里,而且这样一来,还可以把凌辱李某妻女二人的行为转化为她和李某的争斗。给人造 成了这样一种假象:一个男人在打女人,全家三口在打她胡某珍一人。我就听有关部门的人员这样讲过:李某家欺负胡某珍,三人打她一个人。就目前的证据看,有 谁看到了李某家三人同时打胡某珍呢?没有。只能证明三人都在现场,但没有同时和胡某珍打架。 李某不想同胡某珍打架,也不敢同她打架。但胡某珍并不这样认为,既然要打,就要打出个名堂来,将李某制服。所以在李某退却后,她还要冲上去,表面上喊着是 让李某把她打死,实际上是为了继续打李某,她边喊着让李某打死,边用头撞击李某,用手对李某抓打,不然的话,李某脸上的挫伤、抓痕是从那里来的。同时狠抓 李某的裤裆。李某想躲她都不可能了。在胡某珍被人拉开各自回家后,她认为还没有将李某家制服,所以又冲到了李某家继续滋事。在砸了李某家的门玻璃后,又要 砸电视机,在无法下手后,就躺在抗上赖着不走。

  三、胡某珍的伤情没有达到轻伤程度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 室出具的说明函中,明确强调怀安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检验鉴定书所下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从病历反映的情况看是无法达到轻伤标准,而且没有留下客观证据如伤 情照片、也没有对软组织损伤的部位和大小进行具体描述,挫伤的软组织吸收后不留痕迹,是没有办法进行重新鉴定的。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到的伤害程度照片 和具体部位、大小的描述是完全有条件留存下来的,因为公安机关在事发后的第二天就介入了案件的调查,法医于11月20 日,即事发后第十天,就出具了法医鉴定书,他们应当将客观证据保存下来,也必须将客观证据保存下来,只有这样鉴定结论才有复检性,具备接受其他鉴定部门的 审查的条件。

  派出所的民警于11月12日中午就到医院向胡某珍进行了询问,且第一句话就是:你被人打了。而当时李某也在住院治疗,我没 有见到对李某的询问笔录,在对李某的讯问笔录中也没有这样有记录,李某身上也有伤,他也是被人打了,不是自己打的。这是我一直没有弄明白的问题:为什么李 某的伤没人关注。

  对鉴定结论必须具有复检性,即必须要留下客观证据,以便由上级有关鉴定部门进行复核。这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我们指 明的鉴定方向。几个月后,对胡某珍进行诊治的医生、为胡某珍进行法医鉴定的法医的回忆不属于客观证据。他们目前可以任意编造,不要说是否达到了8%左右, 就是让他们编造百分之百也并非不可能,他们只要说胡某珍遍体磷伤、体无完肤就可以了。鉴定是一门科学,要求条件非常严格,因为他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无 罪、罪行大小、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所以鉴定的依据不能由某一个人说了算,应该决定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依据该事实可以由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 出同样的结果,如果一个鉴定结论无法由他人复核,这样的鉴定结论是无法作为定案依据的。如果采信怀安县公安部门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无异于是由法医定 案,而不是人民法院定案。这同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是背道而驰的。[page]

  我认为,法医不是圣人,法医鉴定结论不是圣旨。他们也受经 验、知识、技术不足的影响可能得出错误结论,也可能受社会关系的影响写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也就是说他们的结论也有错误的时候。如果没有错误,都是百分之 百的正确,不容挑战,法律也就不用再规定允许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了。

  法医鉴定结论也是证据之一,是证据就要接受质证,就要能够重新鉴 定,能够复检。怀安县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结论是不真实的,而且不能进行重新鉴定了。如果我们树立现行的无罪推定的理念,抱有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的精神,认 真分析一下案情,详细研究一下病历和法医鉴定书,就会发现不但伤害程度没有达到轻伤程度,而且这些材料矛盾重重,是无法采用的。即使没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的说明函也能得出怀安县公安机关的鉴定不能成立的结论,照样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我们应当得出结论:李某是无罪的。检察机关的责任是审查本案对李某 有罪和无罪的证据材料,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用扎实的证据材料去证实李某有罪。而不是要求李某和他的辩护人去努力否定有罪证据。在本案中,最为关键的证据 就是法医鉴定结论。而法医鉴定时引用的胡某珍的病历自身矛盾,法医虽然也进行了检查,但与病历也不相符。且从病历反映的情况看,根本无法达到轻伤的程度。

   我现在也在想,就是病历没有自身矛盾,法医的检查和病历相一致,作为检察机关就相信他们伤害面积占的8%的结论吗?他们为什么不对具体伤害面积的大小作 详细描述,而单单对8%这样感兴趣?难道这个比例会对治疗有什么影响,就此问题我请教过医生,他们说,像这种皮下淤血,即使不住院治疗,不使用任何药物, 也会慢慢吸收而自愈,况且胡某珍住院治疗是自己要求的,病历上有明确的记载,并非医生认为她一定需要住院治疗,所以从另一方面也说明和治疗是没有任何关系 的。我不知道你们自己产生过疑问没有,医生为什么凭空写出8%的伤害面积。你们既然认可医生的空洞结论,就一定弄明白了,那么我现在要问你们,8%是如何 计算出来的,胡某珍是多个部位受伤,究竟是多少个部位,具体到每一个部位受伤的面积是多大,她的全身体表面积是多少,你们回答的上来吗?如果这一切你们回 答不上来,这个8%的表述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个法医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就存在问题了,它成了空中楼阁,没有任何根基了。就是你们也不应该认可 这个证据的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要我们树立起现代刑事法律观念,这一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无罪推定,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是这一观念的具体体现。

  四、胡某珍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胡某珍同李某家打架事件发生后,被邻居劝开,胡某珍被劝架人拉回了家,李某及其妻女也回到家里。按说打架结束了,如果负伤了或者认为自己吃亏了,应当按 照正当途径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调解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他们出面解决。胡某珍不是不懂得这些,如果不懂的话,就不会有公安机关的迅速介入,也不会有今 天的审判了。但她横行惯了,所以她从家中出来又冲进李某家院中,拿起铁锹砸了李某家的门玻璃,后又冲进屋中要砸电视机,被李某制止。胡某珍就又躺在李某家 的抗上不走了。

  应该说李某家处理问题还是非常理性的。李某的妻子将村干部找来作胡某珍的工作,让她离开李某家,终因劝解无效,村干部离开。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抓着胡某珍从抗上拉下来,两人相互拉扯着到村委会解决。因村委会无人才各自回了家。

   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在公安人员讯问李某时,明确问当时抓胡某珍的什么部位了,当确认只是抓了双肩后才没有往下问。而没有向胡某珍问为什么要去李某家滋 事,难道他们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也没有向胡某珍核实是否抓了李某的裤档,为什么要抓李某的裤档。这种行为,说轻点是意图不轨,说重点是想伤害李某的 生殖器。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这里“非法”主要表现在违反《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无权或者无理进入他人住宅而强行闯入或者拒不退出。

   胡某珍没有经过李某家的同意,非法强行闯入其住宅,砸坏房门玻璃,又强行进到其室内,当要求离开时,反而躺在抗上赖着不走,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活,侵犯 他人居住权利,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综上所述,李某对胡某珍的伤害并未达到轻伤的程度,不构成犯罪;胡某珍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敬请法院宣告李某无罪;请求人民检察院对胡某珍立案侦查,使真正 犯罪的人受到法律制裁。

  辩护人:周鲁格

  200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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