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被告的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05-06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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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审判长、审判员: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接受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董亚周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杨捡刑诉字(2006)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亚周犯有交通肇事罪,该指控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接受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董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杨捡刑诉字(2006)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有交通肇事罪,该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董某由于疏忽大意,在杨陵区五湖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家里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某具备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造成此次交通肇事除了董某本人疏忽大意外,被害人也有过错。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这次交通肇事亦有因果关系。被害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也正因为如此杨陵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06040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被害人:“应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辩护人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责任大小不同的混合过错,因此,被害人的次要责任应从董某此次交通肇事责任中予以折抵,在量刑上给予体现,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二:被告人董某认罪态度尚好,

  ⑴被告人董某2006年4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在公安机关第二天讯问时如实的交待了自己整个的行为过程,给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真实的事实依据。这种坦白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亦是从宽处理的事实情节。足以说明董某有改造和悔过的决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精神,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

  ⑵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积极主动向受害家属作民事赔偿,使受害者家里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从精神上得到安慰,赔偿的有关证据刚才已提交法庭。现在董某已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已向法庭书面提出从轻处理被告人董某并撤消民事诉讼,这些材料已在卷可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且对量刑有及为重要的意义,请法庭依据这个情节给董某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董某历史上无前科,在次之前是个极诚实的农民,实实在在的庄稼汉。此次事故确实是疏忽大意,确实是过失所为。董某的大意给被害人家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痛苦深感不安。

  综上所述:被告人董某认罪态度尚好,悔罪诚恳积极,民事部分已作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因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董某在法定刑内处以极轻的刑罚并给以缓刑,这样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董某本人也会告别昨天重新做人。

  辩护律师:柔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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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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