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费征收
一、决定机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二、立案范围 1、不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的;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5、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 6、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三、调查取证 1、调查应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 2、调查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取证对象出示身份证件,说明调查取证意图。 3、调查、取证的内容。(1)查清当事人是否属于立案范围规定的情况;(2)查清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的姓名、性别,现居住地与存活情况;(3)调查和掌握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情况,是否有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情况;(4)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4、调查人在调查中必须按法律文书的有关要求制作好调查笔录或其它形式的调查材料。所作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5、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的建议意见报告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四、作出处理决定 1、调查、取证工作终结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对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决定:(1)确应受到计划生育行政处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经济能力,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2)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作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3)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应经委托的机关同意。 2、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时,必须按计划生育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计征标准、倍数核定。 3、作出征收决定以后,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应当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征收决定书中的有关事项,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当事人。
五、送达 1、填写送达回证,经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后带回单位存档备案。 2、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征收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征收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 4、被处理对象在外地的,应查明住处后邮寄送达,或通过其亲属代为转交,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或转交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被处理对象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后,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正本上说明原因和经过。
六、履行 1、应敦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主动履行。对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和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履行。 2、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的,应从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征收对象履行或部分履行征收决定后,计生部门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
七、存档将立案、调查、取证、处理、送达、执行等材料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装订,一人一卷,以备查证、复议或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