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选举办法,急
判断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要分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来看,一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召集程序并安排了恰当的时间和地点及决议事项是否已再通知中做过明示,二实体上是否满足了必要的投票比例。如果程序没问题,而对方又拒绝签字视为放弃,且你们本身的投票已经过了表决权半数,当然前提是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
选举董事是股东会的职权,一般过半数同意即可。
有关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