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基本程序规定

更新时间:2021-06-23 12:32: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 工程建设中工人休息时死亡按什么规定处锂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可认定为因工死亡。 因工死亡待遇包括:(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4)交通费等。 协商不成,可在事故发生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您!
  • 建设工程无证施工的管理规定及处罚措施
    这个属于您们约定的问题,建议面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了哪些内容?有人了解吗
    您好,关于您的这个问题,是这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关于工程建设的投标有哪些程序?
    1. 投标的前期工作 收集投标信息 (1)外部投标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各种定额、技术标准和规范、投标环境、设备和材料价格等信息。 (2)内部投标信息包括以往承包工程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采用的新技术和效果、施工队伍素质、合同履行情况等。 2. 申请投标和递交资格预审书 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可以直接报送,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或传真。申请投标和争取获得投标资格的关键是通过资格审查 3. 接受投标邀请和购买招标文件 4. 研究招标文件 5. 调查投标环境 6. 制定项目管理规划 7. 确定投标报价 8. 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并且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一般不能带有任何附加条件,否则可能导致被否定和作废。 9. 报送标函与参加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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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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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325
网络培训不签合同可以退款吗?
您好,请问具体是什么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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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一下,残疾人,今年的补贴现在没有收到
补贴发放延迟,是否可申请补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因政府原因导致延迟,可咨询相关政策;若因个人原因,需先解决问题。选择处理方式时,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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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出去工作,找到快递工作,他说要我们租车,我们当时没想什么就答应了,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如果租车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你应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交流记录等。然后,可尝试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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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出生信息比实际年龄晚了三年可以更改吗
具体操作如下:首先,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等;其次,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更正申请,并附上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会审核材料,并决定是否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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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交了社保后还算应届生吗
未签劳动合同但交社保是否算应届生,具体需分析以下情况:1)若毕业未满一年且未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交了社保,仍可能被视为应届生;2)若已毕业超过一年或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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