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程序违法如何赔偿?
经原告申请,上级法院于2005年底,对初审法院在保全和执行过程中,两次程序违法进行了裁定确认,并判定原告可向初审法院申请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和初审法院意见有分歧,初审法院认为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即只同意赔偿2000年判决被告偿还的8万元债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的赔偿义务包括8万元债务和五年来的利息(以初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的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12‰利率,或法院执行通知书上所讲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这两部分都属直接损失,初审法院应该全部赔偿。
请问初审法院赔偿的直接损失应该如何认定,该不该计算利息,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