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权利?
1、在重庆,检察院只在会见的介绍函上签一次同意会见并加盖公章,以后的会见就不需次次要他们签字同意了,只须起诉意见书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书及律师所会见介绍函、律师执业证就可自由到看守所会见,且无次数和时间限制。
2、你们是哪里?你问问你们那的看守所,应该得行的吧。
3、至于复印材料的事情,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也只能复印、摘抄主要诉讼文书(如拘留证、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如轻重伤鉴定,赃物价值鉴定等等),其他证据或文书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在这个阶段复印摘抄的。
4、听说最近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特别是对律师的权利将大幅增加,但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