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更新时间:2021-06-21 12:29: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 离婚案件的法庭审理疑问
    1.一审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这一时间从何时算起; 从立案开始三个月或六个月,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审判长说辩护律师只要司法局有登记就可以出庭辩护,我是否有权要求对方律师出示律师证;出庭时律师是否均要出示律师证?过期的律师证在法庭上是否有效; 这是法官的职权,你无权要求。 3.离开律师行业十多年,也没有挂靠事务所,是否可以再以律师身份出庭辩护,是否需要什么手续和证明;听说有些地方只要以前做过律师司法局有登记过就可以,不知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不能以律师身份执业,但可以按公民代理执业。 4.离婚案件一审若没判离,二审就一定会判离,这种说法是否准确呢,法律是否有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规定; 无法律依据,实践中一审判决离婚的也有,起诉三次不判决离婚的也有。 5.对方如果靠关系,审判长偏向对方,律师又因此而不敢说话怕得罪法院人员,我对法律条文又不熟悉,该如何处理; 律师不敢说话的可能性不大,毕竟接受了你的委托,要为你维权,另外,律师怕法官,是不可能的,怕从何来,法官也管不了律师,也无权干涉律师执业。 6.对方当庭同意的事情,又要求回家考虑,回家考虑到期的前一天又电话告知法院不同意上次所同意之事,还要求再给其一周时间调解,结果也没有采取任何方式解决,法院的这种处理方法是否有依据; 法官的这种做法是正确的。 7.律师因工作原因是不是都不敢得罪司法人员,以致明知是对的也不敢据理力争; 谁说的。 8.受权委托书当事人是否也有一份,有此相关的条文规定吗; 不可能。授权委托书是交给法官的,给当事人一份有什么用。 9.若受到离婚判决书后还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吗? 如判决生效,则不用。
  • 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审理程序如下: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包括
    一般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判决三个阶段,详情可以联系本律师。
  •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轻伤案件的程序
    你好,建议你看一下刑事诉讼法,上面写的很清,因为内容很多,无法在这里给你说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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