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此外,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应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继续执行。因此可以看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比中级人民法院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