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完刑,原来的案件可以再审判吗
但有法院受理后多久判决的相关规定。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 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 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 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 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3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 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 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