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法院已审判,公安局又刑事立案将人逮捕,可以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据此,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公安机关立案不当。建议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深入了解案情,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