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询问一下:已经赠于其子并已更换产权所有人姓名的房产,赠于人是否有权将该房产另赠给其他人? 第二个问题:对于后母是否有赡养的义务?
你好,很抱歉,因为最近忙,所以回复晚了.见谅.对于你咨询的第一个问题,我个人认为,赠于行为已经成立,除非是附条件的赠于行为,受赠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以撤回外,赠于人是无权再将房产赠于他人的.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后母尽了抚养义务,那么子女就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