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平行进口问题
目前TRIPS协议和我国的商标法中未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作出规定。(1)在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国内商品质量、服务存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将会混淆消费者,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进而损害国内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这是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2)商标权人的商标商誉可能因平行进口商对商品不适当的改变、再包装或广告宣传等而受到损害,此时商标权人即可引用商标法有关规定禁止该种行为。(3)如果当地商标权人为开发、建立、维持该商标商品的当地市场而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开展广泛的促销活动、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担保,从而使其所使用的商标在国内取得了独立的商标信誉,那么,平行进口商利用该现存优势进口相同商标的商品,则构成所谓的“搭便车”,在未明白标识其进口的商品的情况下,则会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会损害国内商标权人商标的独立信誉,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