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问题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2000年元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职工工资总额的25%,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单位给职工缴存比例为20%。 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部委所属及其它驻西安地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参照此比例执行。经济困难企业可暂缓提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