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警扣押营运车辆期间,是否需要赔偿其停运损失费
不是绝对的,停运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一般有保险公司承担,除非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赔偿权利人应提供道路运输证、营运证等证明事故车辆系合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应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工时证明、购车发票、提车单等证据证明停运期间。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