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离婚时转业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分割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即转业费以70岁减去入伍时的岁数之差额,然后转业费除以这个差数,再乘以婚姻的年数,乘积为夫妻共同财产,再平均分割。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作为转业军人后从事律师工作的我,非常愿意为“老转”提供法律帮助,欢迎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