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什么惩罚如果还是不上会怎样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任何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单位和个人 负有接收和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以及教师 如果拒绝接受应当在本地区或本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就是侵犯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应根据具体情况 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