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起诉
反诉请求需要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这是判断是否形成反诉的难点与根本点,这种牵连性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
(1)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设备购销合同,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基于该设备购销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设备款10万,而乙公司则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提供不合格设备给自己造成的原材料损失8万元。该请求即可构成反诉。
(2)反诉与本诉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例如,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乙建筑公司基于该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开发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20万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甲开发公司提出,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建筑公司并未履行包工包料完成工程建筑的任务,而是在建筑过程中借用自己价值15万元的建筑原材料,要求将该原材料款在拖欠的工程款中折抵。该请求即可构成反诉。
这种情形稍微有些复杂,但是,只要能够确定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牵连性,即可以将基于相牵连的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目的对抗的请求作为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