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高院指令二审中院再审,但是中院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这样是可以的。再审发回重审程序,民诉法仅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法解释又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见,再审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