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咨询采用什么方法或举证哪些法律法规来说明中外合资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含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
原则上,缴费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所谓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6个部分:(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是不能计入工资总额的.还可以参考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可见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不可能计入职工工资总额的.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更多的信息或其他不同意见,可以相互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