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员工怀孕3个多月了,但是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中女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之后,用人单位是不能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关于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期间究竟应定性为病假还是事假,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第1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只要具备申请病假的材料,即有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不管是否超过规定的医疗期,都应按照病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