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
遗留纱布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不成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肠梗阻与第一次手术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手术后是否构成残疾,需要鉴定后再确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证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