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户外广告牌应距离厂房过近算侵权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83 条要求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种相邻关系。该条款的规定正突出体现了这一目的。因此,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学术上将相邻权置于所有权的范畴也是现实的。采光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取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日照是可以测算的,你可以请有这方面资质的单位给你测算,如果有关部门确定该楼确实对你的采光权造成侵犯,你可以考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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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月27日,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自家宅基上建房但侵犯了邻居的采光权的邻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云德建房不得超出4.8米,超出部分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拆除完毕。 张云德与张德维两家系前后邻居,张德维住张云德北面,两家房距5.8米。今年3月,张云德翻盖房屋,准备在原来的宅基上建两层9.22米高的楼房,便找到张德维协商。张德维表示,按农村风俗前房不能高出后房,自己的房屋是4.8米,看在祖家爷的份上,前后可以一样。张云德虽口头答应,但他趁张德维外出做生意之机,强行超建。在上层已建3米时,闻信而至的张德维以该房建成后会影响自己房屋采光为由加以阻止,但张云德却认为,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想盖多高盖多高,谁都无权干涉。无奈,张德维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在3日内向张云德送达了暂停建房裁定。孰料,张云德非但置之不理,还昼夜不停地将房建成。经科学测算,张德维的整个窗户在冬季近二个月不能受阳光照射。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相、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张云德在未征得原告张德维同意下,强行超建房屋,给相邻的原告方造成妨碍,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暂停建房裁定,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