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甲方:肖晓亮,男,汉族, 1985年7月31日生,农民,住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肖家村336号,系电动自行车车主。
乙方:宋可彬,男,汉族, 1967年11月20日生,农民,住莱州市郭家店镇马台石村305号,系鲁YS8770号小型客车驾驶人。
2008年6月17日14时30分许,甲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莱州市永安路由北向南行至永安路永安线23号线杆处,驶入路左与对行的乙方驾驶的鲁YS8770号小型客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并致甲、乙双方不同程度人身受损。
2008年6月23日,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该事故做出认定:甲方负事故主要责任,乙方负事故次要责任(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080602-1号)。
本次事故,各方损失如下:
甲方:
一、医疗费人民币2482元;
二、误工费2218元;
三、护理费67元;
四、交通费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6元;
六、电动车车损费、看车费576元。
(合计人民币:5399元)
乙方损失:
一、误工费10天136.6元;
二、交通费7元;
三、小型面包车车损费500元(更换前风挡玻璃、面包车前脸钣金修复);
四、小型面包车停车看管费200元、清障费240元。
(合计人民币:1083.6元)
另:
一、甲方住院期间乙方先行支付医疗费人民币300元;
二、乙方车辆未参加第三者责任险。
就上述事实,根据主次责任分成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车损费合计5399元的30%计人民币:1619.7元;
二、扣除乙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费、车辆看管费、清障费合计1083.6元的70%计:758.52元,以及甲方住院期间乙方支付的人民币300元,乙方于2008年6月27日前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561.18元,并自愿再行赔偿甲方营养费438.82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
三、甲方后续治疗与乙方无关并放弃其他权利;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备案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