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后经济补偿金如何申请
没有经济补偿 法规标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类别】合同/劳动合同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1]280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2001.12.26
【实施日期】2001.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8677
【全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
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8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