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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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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8-30 14:07:06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 更多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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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找法说法
  • 不安抗辩权人指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享有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的人。
    胡文学律师 阅读:35
  • 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将来有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时,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刘昱律师 阅读:45
  • 担保人没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则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
    苟志平律师 阅读:35
  • 合同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刘胜清律师 阅读:150
  •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当其可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
    曹怡婷律师 阅读: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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