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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

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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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8-14 14:00:56
为保障一般刑事案件的国家刑罚权的实现,特别是为适应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反腐公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如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已日益重要。结合我国国情,是否应当将缺席审判同时应用于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值得考量。建立完善自诉方和辩护方的缺席审判制度,严格缺席审判的条件,区别轻微案件和其他案件的缺席条件,保障当事人权利,具体规定缺席判决的可... 更多

  为保障一般刑事案件的国家刑罚权的实现,特别是为适应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反腐公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如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已日益重要。结合我国国情,是否应当将缺席审判同时应用于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值得考量。建立完善自诉方和辩护方的缺席审判制度,严格缺席审判的条件,区别轻微案件和其他案件的缺席条件,保障当事人权利,具体规定缺席判决的可撤销制度,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公共财产权益,保护无罪被告人以及保护涉案未成年人有着重要意义。缺席审判,与对席判决相对应,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审判。对席判决的重要价值在于诉讼公正,控辩双方亲自到庭出席审判,用言词辩论发现实体真实,程序的公正利于得到结果的公正。然而,审判中,控辩双方主动或被动缺席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严格按照对席判决的原则不允许缺席的例外,不仅会过分迟延诉讼,也可能会因此被刑事被告方滥用,作为其拖延诉讼程序的手段,以至最终影响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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