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协议合同书
工程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 合同编号:
承包方(乙方): 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 乙方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及方式
2-1乙方承包工程范围
(1)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乙方按照图纸施工。
(2)工程施工承包方式: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3-1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工程总价款包括人工、材料、税金等。
3-2 工程总价款无论人工、材料、价格是否变动均不做调整。
第四条 施工工期
全部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第五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标准
本工程施工,执行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六条 工程付款方式:
6-1工程总价款的 %,即 元,由甲方在 支付给乙方。
6-2工程总价款的 %,即 元,由甲方在 支付给乙方。
6-3工程总价款的 %,即 元,由甲方在 支付给乙方。
6-4工程总价款的 %,即 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由 方提供施工材料及设备。乙方提供施工材料设备的,应提供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乙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对其提供产品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查验。
7-2乙方报价书及附件中注明的材料品牌,施工中必须使用。
第八条 图纸及设计变更
8-1甲方必须在开工前提供 套完整的施工图及其它技术资料,确保乙方施工。
8-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就施工图中存在的较明显的疏漏、缺陷或尺寸、标高与工程实际尺寸不符、存在差异等问题提出书面意见。但未经甲方同意修改的,仍必须按照原施工图进行施工。
8-3乙方在按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时,如发现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不足,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指明该不足,通知甲方提供。
8-4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该建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8-5任何变更必须在竣工图纸上说明。
8-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所有因其对施工图的误解或疏忽引起的施工错误,须返工者,其一切费用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得顺延。
第九条 甲方代表
9-1甲方指派 为施工现场代表。
9-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9-3甲方代表,应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安成本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负责隐蔽工程验收,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签证、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9-4甲方代表发出指令后,乙方拒绝或故意拖延执行的,每出现一次扣除工程款 %,扣款通知发出后,乙方代表拒绝签字的,加倍扣罚。
第十条 乙方工作
10-1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个人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有发生的费用。
10-2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所有工程及设备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内若发生损坏、失窃等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自费予以修复和补偿。凡施工区域内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引起对甲方工程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时间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10-3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发生违反本项内容行为时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0-4根据工期要求,向甲方提供工程计划及相应进度报表和事故报告。
10-5做好各项工程记录和资料及时交与甲方。
10-6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十一条 乙方代表
11-1乙方须派遣具有资格并经甲方考察认可的工地代表和管理人员常驻工程现场,全面负责工程现场各工序、各工种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处理各工序各工种之间的纠纷、问题。所有甲方向该工地代表发出的指令、书面通知均应被认为已发给了乙方。
11-2乙方任命驻地代表为 。
11-3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代表,如果甲方认为代表不熟悉工程技术,不适合作为现场技术人员,乙方应另派代表。
第十二条 工程进度
12-1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本协议规定日期开工,应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期前 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2-2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发现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时,有权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及时采取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代表,在得到甲方代表认可后,方能继续施工,停工期间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责任。
12-3本工程必须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工期内竣工验收完成。如延期,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 %违约金,乙方原因延期超过十天,加倍处罚。
12-4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推迟,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甲方施工图纸内容变更;
(2)不可抗力;
(3)其他非乙方的过失造成的。
第十三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
13-1乙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向甲方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合格证及实验测试报告的影印件,甲方代表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前述但不局限于为检查、检验工程质量所必需的技术资料,乙方应在甲方代表提出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代表提供前述技术资料。未提供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停工,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13-2乙方在施工中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代用,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证才可实施。
13-3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应分别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并在隐蔽工程验收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现场代表检查、验收。通知包括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时间、地点、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必须准确完整。验收合格,经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限定时间内返工,返工完毕后,重新验收。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没有申请甲方代表、监理人员验收而隐蔽的,乙方必须重新暴露被隐蔽的内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4工程已隐蔽或中间工程已完工并进入后续工程后,甲方代表有权对已经隐蔽的工程或已进入后续工程的已完中间工程,提出重新检验的要求。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落,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查合格者,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检验不合格者,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
14-1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上述资料后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全面的验收,如果乙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验收期顺延。
14-2安装工程的验收不合格,乙方承担工程总价款3%的赔偿金,该赔偿金从工程款中扣除,并由甲方限定期限要求乙方整改,整改完成后,验收仍未通过的,由甲方选择继续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或者终止合同。因工程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4-3乙方负责相关部门的中间检查验收工作及施工用临时水电、管线等的安装和拆除。
第十五条 保修
15-1保修期双方约定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为 年。
15-2保修期内,甲方对涉及工程的修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8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免费修复。若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修复的,甲方可自行组织修复,所有维修费用及相关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争议、违约和索赔
16-1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因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6-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及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处以罚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6-3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6-4工程中途,凡乙方未按施工要求施工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乙方的出场及后续工程队的进场费用,及由此引发的工期延期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安全施工
17-1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7-2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报告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方可实施。
17-3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的建筑、地坪、设备、绿化等设施,由乙方负责赔偿,该赔偿款项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7-4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事故,被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由此造成对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保密要求
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工程资料、技术数据及图纸视为机密,乙方须注意保密,不得复印或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发现乙方有向其他第三方泄露上述资料、信息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万元作为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十九条 工程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转包,一旦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不可抗力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0-2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损失情况、修理与修复费用情况。灾害继续发生或持续发生的,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依次受灾情况、损失情况、修理与修复费用情况,直至灾害结束。
20-3因灾害发生的损失与费用承担,双方约定如下:
(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份数、期限及其他
21-1本合同 份,自双方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1-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补充合同(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一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单位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华南路669号 单位地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