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据已实,但第一次还是没有判离。第二次应该怎样起诉,才能判离。
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满足上述规定第三款的规定的,法院应准予离婚。根据你的陈述,要看法院是否认定了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如果法院没有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对方又坚决不离,法院就有可能判决不离。如果法院已认定对方的行为已构成了家庭暴力,仍然判决驳回起诉,那么法院的判决就有问题。
你要想达到目的,就要继续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