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0-06-16 02:45: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 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您好,各地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都是不一样的,根据您账号的地点以下是恩施州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州财政局州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恩施州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直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有效筹措城市建设资金。现将《恩施州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恩施州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有效筹措城市建设资金,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恩施州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实行一次性缴纳。建设单位或个人缴清配套费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缴款凭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总面积征收,面积核准依据为《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按照《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不列入建筑总面积的其他建筑面积,可不征收配套费(包括地下车库、人防等公共设施的部分等)。 第五条 享受减免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补缴配套费;建筑面积超原规划审批的,建设单位应补缴超面积部分配套费。 第六条 对违章违规建设项目,在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应按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 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范围。 恩施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及减免范围仍按恩施州财综发[2005]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收入,属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金库。配套费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不得随意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第九条 配套费的使用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条 配套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规划咨询及规划公示、规划展示等。 第十一条 配套费使用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由恩施州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编制单位及编制经费。 (二)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设计项目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进入招投标程序,采取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设计单位及项目经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市政、亮化、绿化等)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进入招投标程序,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及项目经费。 (四)规划管理、规划咨询、规划公示和规划展示所需要的经费由恩施州规划局列出经费预算,商州财政局提出方案,经州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州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配套费的拨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恩施市政府编制年度规划项目的编制计划及工作计划,再会同恩施州财政局编制年度配套费项目经费、管理经费收支预算,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州政府审批。 (二)恩施州财政局根据年度基金收支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及州政府审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恩施州财政局和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有人清楚最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吗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是这样的,: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2、配套费收取应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准征收,通常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3、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4、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5、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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